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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指南(内资)
本指南适用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l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l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l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办理程序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