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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指南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等应该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下要求除表明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方的公章或提供人签名,并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的,需要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工商登记表格和部分参考样式在本网站表格下载相应栏目下载;
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当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任职文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再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活许可证明);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注:公司名称、不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投资方名称变更、不涉及公司董事会架构的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可先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必须同时报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在审批机关审批后,及时将审批机关的相关审批文件提交到登记部门备案。
● 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投资方签署的公司补充章程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
● 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章)
(2)依法作出的决议;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投资方签署的公司补充章程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4)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再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一
注:外商投资企业迁移涉及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迁入迁出登记流程一般为:拟迁出地原审批部门批准---拟迁入地审批部门的批准—原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拟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入登记。
● 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依法作出的决议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若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由投资方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决议);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若同时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的需要同时出具任免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此表在变更申请书单页表中已包含);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
(4)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投资方签署的补充章程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在办理增资登记时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已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适用于减资);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章)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投资方签署的补充章程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经营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股权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章)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5)股权转让协议;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当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9)若股权变更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的,请参照其他变更(备案)要求同时提交材料
● 投资者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查询证明,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投资方签署的补充章程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公司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投资方签署的补充章程 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备 案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已含在董事备案登记表的单页内)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依法作出的决议(董事任免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已明确为委派制且不涉及章程修改的企业可免提交)
● 分公司备案
分公司经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章)
(2)依法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适用于提前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
(5)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章)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投资方签署的补充章程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变更被授权人的,或者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工商登记联络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工商登记联络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补发营业执照
(1)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章)
(2)办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遗失营业执照声明
(4)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的决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适用于营业执照损坏的或只遗失其中一份的申请)。
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封面加盖公司公章)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届满的、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4)提交分公司已注销的证明(适用于有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公司);
(5)投资方签署的补充章程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校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